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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说明

“意见征集”栏目是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公众意见”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网站观点。

参与流程

公众对省政府文件、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建议及来信人信息,填写在相关文件、规章、法规的征求意见表格中后点击“提交”按钮。

意见展示

公众对政府文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采用即时展示的方式发布,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专人负责阅览筛选、整理编辑、审核把关后,交由责任部门办理,并将部分合理化建议公开发布。

注意事项

本栏目只受理对重大决策咨询、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的意见和建议,与之无关的内容不在受理范围内。 请正确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电话、邮箱等信息,以便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给意见、建议提出者。

竞彩投注app,竞彩足球app就《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来源:竞彩投注app,竞彩足球app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10日??信息来源:竞彩投注app,竞彩足球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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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竞彩投注app,竞彩足球app现将《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5年1011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邮寄到辽宁竞彩投注app,竞彩足球app。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甲605室

??邮政编码:110032

??电子邮箱:lnfzblfec@163.com

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维护边境沿海地区的安全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边境沿海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管理、统筹推进、合力固边、维护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边境沿海地区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边防管理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省及边境沿海地区市、县根据边海防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边海防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边海防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边境沿海地区公安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边境沿海地区移民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边民往来管理、边境地区边防管理,防范查处非法出入境活动,侦办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

??外事、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事、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对外开放的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口岸限定区域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包括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现场、候检区域以及需要限制非出境入境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通行、停留的其他区域。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第七条?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和涂污界标。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用于拦阻、交通、通信、监控、警戒、防卫及辅助设施等的边防基础设施,或者以其他方式使边防基础设施失去功能。

??第八条?个人在陆地国界及其附近打捞或者捡拾的漂流物、空飘物等可疑物品,应当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解放军边防部队,不得擅自处理。

??条?移民管理机构在出入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上,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边境检查站,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检查点,对出入人员和车辆等进行通行检查,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拦、妨碍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在边境地区内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境桥梁和电站大坝上下游一百米范围内进行捕鱼、游泳、滑冰等活动;

??(二)在陆地国界线我侧和界江我岸一侧五百米范围内以及界江中擅自鸣枪;

??(三)在界江内进行炸鱼、毒鱼、电鱼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四)破坏界江上排筏;

??(五)其他危害边境秩序及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陆地国界附近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模型航空器、三角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的飞行活动,参照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

??第十条?在界江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刷写标志、悬挂国旗。

??第十条?在边境地区作业的流筏固定代表、在界江从事水文测量活动的人员,应当到移民管理机构申领流筏作业固定代表证、水文作业证。

??在界江从事随船作业的人员,应当到移民管理机构申领界江航行船舶船员证。证件有效期内变更信息的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骗取、涂改、转借、买卖或者出租界江航行船舶船员证。

??在边境地区作业的流筏固定代表以及在界江从事水文作业人员、随船作业人员应当持流筏作业固定代表证、水文作业证以及界江航行船舶船员证。

??第十条?出海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刷写标志、船名、船号,并保持清晰。禁止伪造、冒用、擅自涂改、故意遮盖船舶标志、船名、船号。

??第十条?船舶进出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农业农村、海事等船舶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信息。

??农业农村、海事等船舶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船舶信息共享机制,落实船舶日常监管,实时掌握动态。

??十七条?船长(船舶所有人)应当加强出海船舶治安防范,执行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执法活动。

??十八条?沿海地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船舶停泊点,设立船舶治安管理站(点)。船舶治安管理站(点)应当配备必要的监测系统和警务设备,维护港口、码头等区域的治安秩序,负责船舶的治安管理和检查。

??出海船舶应当在沿海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停泊点停泊、装卸货物和上下人员,尚未划定停泊点的除外。

??十九条?从事旅游观光、休闲渔业等经营性活动的船舶应当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船舶经营者对乘船人员进行身份查验并如实登记,对随船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相关人员应当配合。

??二十条?船舶在沿海地区丢失、被劫或者发生其他意外事故,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上或者沿海岸线捡拾、发现枪支、弹药、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送交公安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任何人不得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变卖、藏匿、使役、宰杀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处置越界进入我国境内牲畜家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国境桥梁和电站大坝上下游一百米范围内进行捕鱼、游泳、滑冰等活动;

??(二)破坏界江上排筏

??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没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边境地区作业的流筏固定代表以及在界江中从事水文作业人员,未持流筏作业固定代表证、水文作业证;

??(二)骗取、涂改、转借、买卖或者出租界江航行船舶船员证;

??(三)随船作业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持有、变更界江航行船舶船员证;

??(四)在界江航行的船舶未按照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刷写标志、悬挂国旗。

??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没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吊销界江航行船舶船员证。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界江航行船舶船员证一年以内。

??第二十条?从事旅游观光、休闲渔业等经营性活动的船舶经营者未查验、如实登记乘船人员身份或者未对随船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对船舶经营者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由公安机关或者移民管理机构依法决定;其中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边境)派出所决定。

??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边境地区是指本省与毗邻国家接壤的县级行政区域(丹东市区、东港市、宽甸满族自治县);

??(二)沿海地区是指本省竞彩投注app,竞彩足球app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葫芦岛市所辖沿海的县级行政区域;

??)出海船舶是指在本省管辖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交通运输、渔业生产、旅游观光、休闲娱乐、体育竞技等船舶。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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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董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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