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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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辽宁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
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17〕4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辽宁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
增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精神,加快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和六大支撑行动,结合竞彩投注app,竞彩足球app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围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分群体施策,不断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经济增长与居民增收互促共进,使全省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多种激励方式相结合。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并用,综合运用增加薪资报酬、强化权利保护、优化评优奖励、提升职业技能、增进社会认同等多种激励手段,调动不同群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将激励与考核挂钩。
  ——坚持多条增收渠道相结合。多管齐下,不断拓展居民增收渠道,努力提高工资性、经营性收入,合理提高转移性收入,有效保护股权、债权、物权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益,着力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坚持促增收与降成本相结合。有效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劳动用工成本和阻碍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成本,助力各类市场主体轻装上阵,增加就业吸纳能力,切实将居民收入提高建立在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提升、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综合成本降低的基础上。
  ——坚持鼓励创收致富与缩小收入差距相结合。在初次分配中鼓励全体劳动者通过诚实劳动、辛勤劳动、创造性劳动创收致富,同时完善税收、社会保障等再分配调节手段,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效抑制通过非市场因素获利,不断缩小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
  ——坚持积极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在集中更多财力保障民生的同时,综合考虑竞彩投注app,竞彩足球app省情、经济周期等因素,制定财力支撑可持续、社会预期可把握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不吊胃口、不养懒汉,切实将福利水平提高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上,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创造活力,增强居民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继续提高;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持续缩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共建共享的格局初步形成。
  二、激发七大重点群体活力
  (一)技能人才激励计划。
  1.完善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优化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设置,向上增加等级级次,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技术工人薪酬水平,促进高等级技术工人薪酬水平合理增长。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鼓励企业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
  2.贯通职业资格、学历等认证渠道。统筹考虑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建立职业资格与相应的职称、学历可比照认定制度。完善职业资格与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制度。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健全青年技能人才评价选拔制度,适当突破年龄、资历和比例等限制,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使用机制。(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等)
  3.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定期组织开展技术大赛或岗位练兵,大力宣传劳动模范、大国工匠和技术创新人才。鼓励对重点领域紧缺的技术工人在城市落户、购租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支持技能人才分享品质品牌增值收益。(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等)
  (二)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
  1.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能力。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教育培训发展相关规划,支持职业学校办好涉农专业,定向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完善国家助学和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农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继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等项目,启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努力提高妇女参训比例。(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2.挖掘现代农业增收潜力。鼓励农民采用节本增效技术,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等)
  3.加快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农委、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等)
  4.改进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支持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牵头单位:辽宁保监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等)
  5.完善农产品初加工补助政策,促进农产品深加工向优势产区和关键物流节点集中,支持优势产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延长农业产业链条。(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
  6.扶持发展一乡(县)一业、一村一品,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应用企业集群,引导产业集聚发展。(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等)
  7.推动“互联网+”现代农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探索农业新型业态。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鼓励农民共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增加经营性收入。(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等)
  8.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增收渠道。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
  9.支持农民工、大学生等人员返乡创业,推进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等)
  10.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政策和法规规章规定,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探索将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11.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多渠道增加农民集体和个人分享的增值收益、股权收益、资产收益。(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三)科研人员激励计划。
  1.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通过工资性收入、项目激励、成果转化奖励等多重激励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工作,激发科技创新热情。(牵头单位:省编委办,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
  2.完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在加强行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基础上,探索建立体现行业特点的高校、科研机构薪酬调查比较制度。鼓励科研事业单位聘用高端科研人员实行协议薪酬。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保障科研人员的合理工资待遇水平。(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等)
  3.改进科研项目及其资金管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引导作用。全面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完善间接费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下放科研项目部分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砍掉科研管理中的繁文缛节,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充分尊重智力劳动的价值和科研规律。(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审计厅等)
  4.健全绩效评价和奖励机制。深入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完善单位内部科技成果转化中对科研人员进行现金和股权、期权奖励办法。(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
  5.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
  6.落实国家出台的科研人员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
  7.鼓励企事业单位提供资金、资源支持职工创新,营造宽容失败、勇于突破的创新氛围。(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8.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奖励基金,补偿优秀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多渠道募资,加大对基础性和前沿性科研课题的长期资助力度,加大对青年科研人才的创新奖励力度。(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9.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10.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等)
  (四)小微创业者激励计划。
  1.清除创业壁垒,提升创业参与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推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
  2.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创业成功率。支持并规范多层次、专业化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创”示范基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等)
  3.完善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评审优惠、预留份额等方式对包括初创企业在内的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扶持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4.对创业失败的失业登记人员及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探索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规则。(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
  6.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落实国家出台的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保护办法,加大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力度。加快建设全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等)
  7.依法查处垄断行为,鼓励龙头企业与小微创业者探索分享创业成果新模式,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承担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公共平台功能。支持自由职业者的智力创造和高端服务,使其能够获得与智力付出相匹配的合理回报。(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
  1.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方式。完善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落实国家出台的国有企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探索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省国资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
  2.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消除各种隐性壁垒,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问题,鼓励民营企业家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产权,严肃查处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合法经营、合法收入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化环境。规范司法程序,严格执行先定罪后没收或处置嫌疑人财产的规定,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减少对企业点对点的直接资助,增加普惠性政策,促进公平竞争。(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法制办等)
  (六)基层干部队伍激励计划。
  1.完善工资制度。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性收入中的比重,落实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完善作为激励手段和收入补充的津贴补贴制度。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等差异,适当参考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将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纳入地区附加津贴,实现同城同待遇。推进公务员工资调整制度化,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
  2.健全差别化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强化省级政府统筹调控责任。赋予地方一定的考核奖励分配权,重点向基层一线人员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完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充分发挥职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作用。(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
  3.明确福利标准和保障范围。明确应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名称、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规范改革性补贴,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实现阳光透明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可以按规定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等)
  (七)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计划。
  1.推进产业扶贫济困。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强化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深入实施电商、旅游、光伏扶贫工程。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产品品牌推介营销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贫困地区青年通过发展电子商务增收致富。(牵头单位:省扶贫办,配合单位:省农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等)
  2.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引导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增强其就业动力。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备劳动能力、劳动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等)
  3.完善相关专项救助制度。加强专项救助制度与低保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在重点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将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延伸,形成阶梯式救助模式。(牵头单位: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等)
  三、实施六大支撑行动
  (一)就业促进行动。
  1.全面提升就业岗位创造能力。推动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生产制造向生产服务延伸,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机会。鼓励新型劳动密集产业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2.鼓励发展家政、养老、护理等生活性服务业和手工制作等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吸纳更多中低技能劳动者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就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委、省扶贫办等)
  3.推动上游能源原材料行业脱困发展,稳定就业岗位。(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4.大力发展城乡社区服务,扩大劳动力市场的包容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
  5.有效提升劳动力市场流动能力。推进户籍、住房、教育、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消除制约劳动力流动就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等)
  6.充分发挥中心城市、新兴产业带动效应,吸纳更多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就业。总结推广返乡创业试点经验,引导劳动力由劳务输入地向输出地回流,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扶贫办等)
  7.不断提升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能力。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探索利用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全面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效能。积极打造人力资源服务全产业链,在产业集聚、创业创新集中地区,支持建设一批包括招聘、培训、薪酬、咨询、健康服务等多位一体、一站式管理、订单式服务的人力资源产业园。(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等)
  (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1.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分类指导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突出、高效实用的多层次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鼓励社会投资,放宽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改善实训条件,提高实训效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2.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企校结合,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等)
  3.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加快急需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为培育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人才支撑。(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
  4.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实施以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的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开展农村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以就业为导向对困难人员实施职业培训,把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安置紧密结合起来。加大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力度,帮助青年获得相应工作经验或经历,提高就业竞争力。(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等)
  (三)托底保障行动。
  1.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
  2.健全低保制度,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建立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同时,兼顾就业激励目标。(牵头单位: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扶贫办等)
  3.提升精准兜底保障能力。完善多层次的救助体系,积极发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确保面临特定困难的人员获得相应救助。探索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牵头单位: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等)
  4.扩大基本保障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加大国有资本收益补贴社会保障力度,化解社会保险基金缺口等长期风险。积极发展慈善事业。(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统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
  (四)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
  1.拓宽居民财产投资渠道。加强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改善金融服务,向居民提供多元化的理财产品,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等)
  2.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法治保障。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等)
  3.合理调节财产性收入。落实国家出台的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水平的法规政策,着力促进机会公平,鼓励更多群体通过勤劳和发挥才智致富。落实国家完善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征管机制。(牵头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五)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
  1.规范现金管理。推行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
  2.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继续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等)
  3.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落实国家出台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完善鼓励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牵头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六)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
  1.按照国家要求,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在确保信息安全和规范利用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层级归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2.完善收入分配统计与核算。加快建立电子化居民收入调查统计系统。(牵头单位: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配合单位: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3.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评估体系。建立宏观经济、相关政策和微观数据的综合评估机制,对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借鉴国际经验,引入收入分配微观模拟模型。(牵头单位: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配合单位: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将适时建立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机构,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任务分工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各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激励本地区重点群体增收的办法,促进城乡居民增收。
  (二)加强协调配合。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鼓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先行先试。
  (三)加强调查研究。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建立实施效果评估评价办法,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巩固和扩大激励效果。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鼓励增收致富的良好社会环境,大力弘扬勤劳致富精神,加强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改善民生等方面的宣传引导,激发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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