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
和《辽宁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辽宁省政府债券公开招标发行兑付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辽宁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和《辽宁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辽宁省政府债券,是指辽宁省财政厅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委托,面向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行的可流通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辽宁省人民政府作为债券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责任。辽宁省财政厅办理债券发行、拨付发行费、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等事项。
第三条 辽宁省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债券期限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求由辽宁省财政厅合理选择确定。
10年期以下债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及以上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 辽宁省政府债券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期限结构等要素由辽宁省财政厅确定。因债券市场波动、市场资金面趋紧、承销团成员承销意愿出现较大变化等原因需要推迟或取消地方债发行时,辽宁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向财政部相关部门汇报,并不迟于发行前1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披露推迟或取消发行信息。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辽宁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对辽宁省政府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度开展跟踪评级。
第六条 辽宁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增补或减少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负责辽宁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的承销工作。
第七条 辽宁省财政厅与承销团成员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授权委托其在辽宁的分支机构代理签订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八条 辽宁省政府债券招标日5个工作日前(含第5个工作日),辽宁省财政厅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辽宁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当期债券基本信息、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不迟于全年首次发行前5个工作日,披露债券发行兑付相关制度办法、本地区中长期经济规划、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等信息,并按规定披露本地区经济、财政和债务有关情况。辽宁省政府债券存续期内,辽宁省财政厅通过指定网站按规定披露财政预决算和收支执行情况、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对于一般债券,辽宁省财政厅重点披露本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支、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对于专项债券,重点披露本地区及使用债券资金相关地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专项债券项目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并充分披露对应项目详细情况、项目融资来源、项目预期收益情况、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以及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等。
第九条 辽宁省政府债券发行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参与投标的机构为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辽宁省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或“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并邀请相关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十条 招投标结束后,辽宁省财政厅通过指定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即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为辽宁省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分销价格由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通过分销方式获得的债券债权额度。
第十二条 辽宁省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辽宁省分库。辽宁省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即招标日后第2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由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若辽宁省财政厅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辽宁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在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辽宁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辽宁省财政厅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十三条 辽宁省财政厅按以下标准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3年期以下(含3年期)为债券发行面值的0.5‰;3年期以上为债券发行面值的1‰。
第十四条 在确认足额收到债券发行款后,辽宁省财政厅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若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辽宁省财政厅不迟于收到该承销团成员发行款和逾期违约金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五条 辽宁省政府债券于上市日(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1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信息通知辽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辽宁省财政厅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辽宁省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 辽宁省财政厅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场所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十九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付辽宁省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辽宁省财政厅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二十条 辽宁省财政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辽宁省财政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相关机构支付应付本息等资金并造成债券逾期兑付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罚息,计算公式为:
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二十一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T日),指辽宁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辽宁省财政厅组织债券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T+1日),指辽宁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辽宁省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辽宁省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T+3日),指辽宁省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指辽宁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辽财债管〔2018〕234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辽宁省政府通过市场化招标方式发行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第三条 辽宁省政府债券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或“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
首次发行,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辽宁省政府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一般债券续发行,招标标的为债券含息价格,即承销团成员在续发行缴款日应当向辽宁省财政厅支付的债券价格,其中包含债券在续发行缴款日前的应计利息,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辽宁省政府债券续发行中标价格,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价格承销。
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债券期限、债券品种、项目收益、发行节奏等因素,辽宁省财政厅将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择机开展地方债券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业务,重点支持专项债券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发售,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 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首次发行,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6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30%(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之间。
一般债券续发行,投标区间、标位变动幅度、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等技术参数根据债券期限品种与市场情况在每期发行通知中规定。
(二)投标量限定。银行类主承销商最低投标限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5%,券商类主承销商最低投标限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0%,银行类承销团一般成员最低投标限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券商类承销团一般成员最低投标限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0.5%;单个承销团成员投标额上限无比例限制。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原则上为0.1亿元,如单只债券发行量过于零碎,经与承销商沟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并在当期发行通知中公布;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量不得高于当期债券计划发行量的35%。投标量变动幅度为最低投标限额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银行类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1%,券商类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
投标量和承销额中比例计算均四舍五入精确到与最低投标限额相等,一般为0.1亿元。
第五条 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首次发行,全场有效投标量大于当期招标量时,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有效投标量小于等于当期招标量时,所有投标全额募入。一般债券续发行,全场有效投标量大于当期招标量时,按照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有效投标量小于等于当期招标量时,所有投标全额募入。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的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原则上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六条 债权登记和托管。
(一)在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期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券种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承销团成员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辽宁省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辽宁省分库。辽宁省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招标日后第2个工作日)15∶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辽宁省财政厅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辽宁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辽宁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辽宁省财政厅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未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七条 应急处理。
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以下简称“应急投标书”)或《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以下简称“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详见附件)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或托管债权。
(一)承销团成员如需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应及时通过拨打招标室电话向辽宁省财政厅招标人员报告。
(二)应急投标时间以国债登记公司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辽宁省政府债券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辽宁省政府债券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三)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后,申请应急的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前,该承销团成员仍可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
(四)若承销团成员既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又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或债权托管)为准;如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的内容一致,不做应急处理。
(五)除辽宁省财政厅通知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外,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应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六)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招标时间内其负责维护的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辽宁省财政厅将通过中债发行业务短信平台(010-88170678)或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渠道,通知经备案的承销团成员联系人、投标操作人,延长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通知内容为“〔招标室通知〕20××年×月×日辽宁省政府债券招标应急投标时间延长半小时”。
第八条 分销。
辽宁省政府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辽宁省政府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分销方式。辽宁省政府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
(二)分销对象。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辽宁省政府债券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分销价格。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第九条 承销团成员承销辽宁省政府债券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组建辽宁省政府债券承销团、选取主承销商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为加强发行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由辽宁省财政厅派员担任;监督员由辽宁省财政厅邀请其他有关部门派员担任。
第十一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或者规定的内容与当期辽宁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不一致的,以当期辽宁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辽财债管〔2018〕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
2.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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